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队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确保我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关于印发〈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冶勘函[2015]8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队属各单位。
第二章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各单位的车辆,其固定资产所有权属大队,调派使用权归各单位,并承担车辆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保险、办证、年审、交通事故等相关费用。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大队、实体二级管理,大队负责全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队属二级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队属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及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各级领导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对交通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管理、调度和驾驶员管理,掌握车辆和驾驶员情况,并建立档案;
(三)负责机动车辆维修、保养,购买车辆保险;
(四)组织实施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五)负责驾驶员考核工作,协助人事部门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照、驾驶经历、健康状况等;
(六)定期对车库、停车场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
(七)负责租用车辆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八)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事故材料。
(九)各单位应当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建立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包含车辆购买记录、保险记录、历次维修保养及大修记录、更换涉及行车安全的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等。机动车辆应当定期到合法正规的维修厂商进行维修、保养,并记录在档。
第五条 公车驾驶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执行用车规定,不私自出车,不私自将公车交予他人驾驶;
(四)安全驾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开赌气车,不飙车,拒绝违章指挥;
(五)车辆启动前,应提醒乘车人系好安全带;
(六)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如实记录车辆运行情况,坚持行车安全检查,应急工具、备品、备件、证件齐全有效;
(七)车辆外出或出车回队后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库)内,且要关闭电路,拉紧手闸,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野外工作不具备相关条件而停放在其他地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醒乘车人不得将贵重物品置于车内。车辆任意放置导致违犯交通、损毁、失窃等,应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驾驶员应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检测和排除故障的能力。经常加注润滑油,定期更换机油,清洗空气滤清器,及时加注电瓶液及水箱水。做到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着重检查转向、传动、制动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车辆正常保养、维修需经各单位领导同意,车辆大修时还需报安全部门鉴定同意后方能实施。驾驶员在外行驶途中修车必须如实报告单位领导,不得以任何借口假报,所更换的配件必须带回本单位核实,否则不予报销。
(十)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的,其修复费用应由各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一)发现影响安全行车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各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及交通参与者切实履行交通安全职责,检查大队交通安全状况,及时排查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改进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四)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批评或予以处罚;
(五)考核大队交通安全工作,审核评优评先;
(六)组织开展大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指导各单位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七)建立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八)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事故的上报。
第七条 乘车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或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物品;
(二)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和所带物品伸出车外;
(三)不得与驾驶人员闲谈,不得发生影响驾驶员操作和车内秩序的行为;
(四)车未停稳不得跳车、下车;
(五)爱护车内设施、物品,保持车内整洁,禁上在车上乱扔烟头、火柴梗等;
(六)监督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长途行驶期间应提醒驾驶员休息。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大队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统一考核。
第九条 实现全年责任事故为零的驾驶员,可由所在单位按全年行车公里数以0.05元/公里的标准对其进行奖励。对各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驾驶员奖金总数的20%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连续五周年责任事故为零的驾驶员,由所在单位按200元/年的标准进行奖励;连续十周年责任事故为零的驾驶员,由所在单位按300元/年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或者管理混乱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10000元的罚款,并在全队通报批评;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驾驶员、乘车人未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1000元罚款,调离工作岗位;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派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500-1000元罚款:
(一)驾驶员身体有疾病、饮酒、疲劳或异常情绪等情况,仍安排其驾车的;
(二)车辆有故障,仍安排出车的;
(三)运输线路出现的路障未清除,仍安排行车的;
(四)违章指挥或强令驾驶员冒险行车的;
第十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500-1000元罚款。一年内出现两次下列情况的,直接退回大队人事科待岗处理,聘用人员直接解聘。
(一)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饮酒后不能正常工作的;
(二)疲劳驾驶、开赌气车、飙车的;
(三)私自出车或私自将公车交予他人驾驶的;
(四)未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行车的;
第十五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500-1000元罚款:
(一)长途行驶时导致驾驶员疲劳又未安排其休息的;
(二)未制止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
(三)违章指挥或强令驾驶员冒险行车的;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丢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
(一)处罚规定:对一般事故的次要责任者或同等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5%的罚款;主要责任者或全部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20%的罚款。对较大以上事故的次要责任者或同等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20%的罚款;主要责任者或全部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5—25%的罚款;
(二)赔偿规定:对一般事故的次要责任者或同等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5%进行赔偿;主要责任者或全部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进行赔偿。对较大以上事故的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进行赔偿;主要责任者或全部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35%进行赔偿;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其行为后果由驾驶员个人全部负责:
a无证驾车造成事故的;
b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
c私自开车造成事故的;
d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发生情况的;
e发生事故私了的;
第十六条 凡造成交通事故的视事故程度、责任大小,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行业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处罚,按《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〇五大队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隐瞒事故不报,另对责任单位罚款贰仟元以上,对事故责任人罚款壹仟元以上。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规私自驾驶公务车的,按《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通知》(川纪发〔2001〕3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工作不力受到约谈、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应当抄报组织人事管理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将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名单报队安全科备案,罚款统一交大队财务室。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队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局文件相抵触的,按局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原《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〇五大队车辆管理办法作废》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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